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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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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此通知被视为深圳731房产调控新政的补充细节。通知指出,2018年7月31日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含规划修改或者调整情形)的,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将不纳入731新政公寓限售的范畴。

7月31日前已审议通过的土地不纳入公寓限售

据了解,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未获批准,但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也不纳入公寓限售的管理范畴。

在新供应用地上建设商务公寓的管理上,《通知》指出,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涉及只租不售商务公寓的项目应结合产权限制合理确定地价标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本合同项下宗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乙方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此外,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销售的,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

这两种情况购买的住房和公寓不在禁止转让之列

在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方面,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符合这两种情况的不在禁止转让之列。

其一,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

其二,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的,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文中指出,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商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号文规定,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转让。

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

根据《通知》,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此外,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非自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值得一提的是,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同时,搬迁权利人首次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不适用《通知》关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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