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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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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4月17日,《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省教育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省人民政府拟设立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专项资金。据悉,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作为评定职称、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拟设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专项资金

  为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加大教师表彰力度,规范开展我省教育教学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广东省教育厅牵头修订了《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制订了《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5月17日(30日)。

  对比之前的奖励办法,南都记者看到,新的《征求意见稿》对适用范围、奖励范围、行政管理、基本条件、等级时限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包括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教育教学成果奖,以及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和继续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继续教育除外);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和类型,申报相应阶段的教学成果奖。

  《征求意见稿》提出,省教育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获得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和单位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和教学成果奖励金。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

  教育教学成果奖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学成果奖励金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统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成果主持人(单位)需制定教学成果奖励金的具体分配方案作为单位财务发放凭证。

  南都记者查悉,根据之前的奖励办法,“获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新的《征求意见稿》表示,个人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作为评定职称、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单位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取得成绩的重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指出,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个人和单位,在授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教研〔1996〕3号)、《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同时废止。

  采写:南都记者 贺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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