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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全面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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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经济网报道 日前,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全国范围内为率先出台,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新经验。

  《办法》共7章45条,其中明确,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检查原则,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办法》规定,行政检查权原则上由法定最低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或者跨区域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重点对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治理的,被多次投诉举报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以及其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检查对象或者执法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可以减少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办法》对行政检查的实施规范也作出指引,行政检查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权益如何保障?《办法》提出,行政检查应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检查中不得重复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禁止检验扰民,不得以实施行政检查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应当加强企业权益保护。

  在风险评估方面,《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检查风险预防和处置机制。行政检查可能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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