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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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东省是全国最早的“三旧”改造试点省份之一,《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3月2日,广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会上透露,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实施改造面积92.60万亩,全省累计投入改造资金1.95万亿元,其中社会投资占改造总投资额的87.2%。接下来,广东将切实加大对“工业改工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并把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作为未来“三旧”改造的重点。
“工业改工业”项目支持力度加大
在“三旧”改造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广东就已出台了一系列“三旧”改造政策,逐步完善规划管控、市场配置、权利保护、收益分配等配套管理政策。各地也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形成了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政策体系。
在会上,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张英奇介绍,广东“三旧”改造盘活了低效用地,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有力助推了高质量发展。2008年至2020年底,全省共实施改造面积92.60万亩,完成改造面积56.12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全省累计投入改造资金1.95万亿元,约占同期固定资产投资比例5%;其中社会投资1.70万亿元,占改造总投资额的87.2%。全省通过改造共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4607个,占改造项目总数的55.9%,投资超亿元项目1424个,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腾出了用地空间。通过改造提供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项目及公共绿地等用地11万亩,有力推进了宜居城乡建设。
张英奇也指出,尽管广东“三旧”改造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短板问题。目前广东省已完成的改造项目以市场收益高的“工业改居住”“工业改商业”居多,而成本高、回报慢的“工业改工业”(即通过存量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再开发,实现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往往难以推动。
针对这些问题,未来广东将继续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考核激励,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加大对“工业改工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化改造项目结构比例,大力实施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争取国家支持开展大湾区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试点,加快盘活利用低效产业用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升“三旧”改造综合效益。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让社会共享改造成果
“这是一项全新的探索实践,没有先例可循。”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处长熊进军说,《管理办法》提出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原则,是对十余年来广东“三旧”改造工作所取得经验的总结。
熊进军指出,一方面,广东省“三旧”改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三旧”用地通常都有明确的使用者,在进行改造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针对这一特点,广东从规划管理、用地报批、收益分配、项目监管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政府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另一方面,针对“三旧”改造往往涉及不同历史情形、不同利益主体、不同改造目标等情况,广东提出了多种改造类型。对于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允许其按照“三旧”改造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有关用地手续后,以实际用地人作为改造主体,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
“三旧”改造在推进中还从规划、用地、财政、税收、司法等方面综合施策,形成工作合力,调动各方主体积极参与,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市场利益,让社会各方共享改造成果。
针对以往面临的征地拆迁问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提出了“责令交出土地”的解决思路。熊进军介绍,这条规定充分运用了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来解决“三旧”改造征拆矛盾纠纷。他强调,各地在实施时还需要完善操作细则,充分保障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与民法典及现有旧改政策有效衔接
《管理办法》作为全国首部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方面的立法,凸显了广东特色、广东经验。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四级调研员李芳介绍,《管理办法》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立法过程中又恰逢《民法典》出台,因此也与《民法典》作了有效衔接。
在立法过程中,《管理办法》统一明确了全省“三旧”改造的基本概念、改造类型、规划管理、用地管理等内容,也在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方面为地市预留了细化的空间。
“原有政策基本都可以继续实施。”省自然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方吉新介绍,在起草《管理办法》时充分考虑了与过往旧改政策的衔接问题。
其中,原有政策文件中较为成熟的政策举措多数已经纳入《管理办法》,可以继续实施。而对于一些实施时间不长、较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政策措施暂不予纳入《管理办法》,但各地可继续执行相关政策。
比如,对于粤府〔2019〕71号文中提出的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等,目前各地仍在实践探索过程中,尚未取得比较成熟的制度经验,因此暂未纳入《管理办法》,但各地仍可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开展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