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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工业用地先租后让:6年租赁期,考核合格可缴清土地价款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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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实施细则》提出,“先租后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30年,土地成交后签订“6+N”的出让合同(这里的“6”指的是6年租赁期,“N”指的是N年出让期)。租赁期满后,经考核评价达标并缴清土地价款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该《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租赁期满前一年进行预考核

该《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先租后让”,是指对工业用地设定6年的租赁期,按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确定土地竞得人,由土地竞得人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待租赁期满,经考核评价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条件,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等用地手续的土地供应方式。

其中,“先租后让”的竞买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始价的10%一次性收取,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转为首期土地价款,即租赁期土地价款。“先租后让”的土地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转让、抵押。土地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行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行业类别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早在“十三五”开局之年,中山就提出把要素升级、结构优化、制度改革作为今后发展的“三大发动机”,土地乃要素升级中的关键。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供地,将有效减轻企业项目营运初期的用地成本负担和资金压力,实现“轻资产”运营;同时辅以土地供后用地项目情况跟踪考核评价,有效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土地闲置等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

据悉,在“先租后让”租赁期满前一年(即租赁期第5年),属地镇(区)政府组织镇(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最低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预考核。

指标考核值未达到约定值的,由属地镇(区)政府发出通知书,明确相关产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须在剩余的土地租赁期内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水平,否则按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并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可收取不低于总地价10%的履约保证金

《实施细则》提出,待租赁期满后,经考核评价达标的,土地竞得人付清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后,根据镇(区)政府出具的项目考核评价意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出让期的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剩余土地出让价款,按土地成交价扣除已缴首期土地价款后的差价确定。

若考核评价不达标,市国土资源局解除与土地竞得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取的首期土地价款不予退回。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考虑折旧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机器、工器具及工艺设施等不予补偿,动产搬迁费用不予补助。补偿事宜由属地镇(区)政府负责,并由属地镇(区)政府委托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当前,中山正处于全面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关键时期,工业用地需求依然旺盛。据悉,一直以来中山的招商引资工作由镇区主导,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以镇区为主,部分镇区在工业用地的统筹利用、供应管理、供后监管力度不足,造成土地闲置、低效用地情况较多,造成“有项目无用地、有用地无项目”现象。

为此,《实施细则》中规定,属地镇(区)政府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履约监管协议可约定收取不低于总地价10%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开工、竣工、投产阶段,分别按30%、30%、40%比例予以返还。“加强用地准入和供后跟踪监管,有利于解决土地利用粗放和用地紧张并存的难题,提高用地效率。”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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