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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惠州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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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理顺职工医保相关待遇保障政策,同时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近日,惠州市府办发布《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调整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调整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使用范围以及医保缴费标准,进一步提高惠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

惠州市职工医保分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综合医保)、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住院医保)。《通知》明确,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60%的,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上限”)。医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由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发布。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5.6%(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逐月缴纳。

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7%(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4%(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调整至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个人申报月工资收入的7.1%(如选择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按2.2%,2023年7月1日起按3.5%)逐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按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原则上今后每年1月份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年度内不予调整。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或单建统筹职工医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殊人群缴费从其规定。

《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之前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缴费标准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对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清单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开展的,是制度内的“腾笼换鸟”,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在现有条件下盘活沉积的个人账户资金,提高参保人门诊统筹待遇,实施制度转轨,提升制度效能,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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