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广东调整工伤伤残津贴 全省月均伤残津贴约为3482元
返回

广东调整工伤伤残津贴 全省月均伤残津贴约为3482元

浏览次数:980 分类:新闻

昨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4号)。根据通知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经调整后,预计全省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平均伤残津贴约为3482元。

调整后:全省月均伤残津贴约为3482元

据了解,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适当倾斜特定人群。哪些人的工伤伤残津贴将调整?通知表示,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一类是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据介绍,经调整后,预计全省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平均伤残津贴约为3482元。至于发放时间,通知表示,从2018年1月1日起补发。广东省人社厅介绍,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2018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各地要确保在2018年9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倾斜调整:70岁再享受倾斜加发

按照通知规定,除了每人每月105元的定额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还可再享受3.3%的定比调整。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计算定比加发调整额;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再按本人首次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计算定比加发调整额。

此外,逾70岁再享受倾斜加发额。通知表示,对今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满75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分别加发50元、100元,全年共计分别加发600元、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对年满80周岁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加发50元,按月发放,并纳入今后年度调整基数。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平均水平的,按该市平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提高“托底线”:调整至2732元

广东省人社厅介绍,今年还调整“托底线”,从上年的2486元提高至2732元。即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上述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后,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发放。此外,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应核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2732元的,也调整至2732元标准发放。

对于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也增加6.5%。根据通知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7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6.5%,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点击取消回复

    分类

    在线客服x

    客服
    顶部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