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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由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区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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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佛山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结束向社会征求意见。《通知》指出,佛山拟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其中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

《通知》指出,领取补助的对象为具有佛山市户籍且按政策纳入佛山市自查和审核并通过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此外,其余条件还须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

佛山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区的财政全额负担。在补助标准方面,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对于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不含10年),以工作年限满1年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即工作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40元,以此类推。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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