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推动社保服务“一卡通” 积极推广网上经办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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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人社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据了解,广东省将推广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和发放养老待遇,推动社保服务“一卡通”,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而在资格认证方面,对省内户籍人员确定以数据信息比对为主、多种精准服务为辅的认证方式,通过数据比对、上门服务等多渠道方式服务群众,无需群众前往窗口办理认证。
积极推广网上经办业务模式
意见稿总体反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基金财务、稽核内控及档案管理等四大方面主要内容,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业务办理流程进行细化,并统一各类表单。
在社会保障卡应用方面,将推广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和发放养老待遇,推动社保服务“一卡通”,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在个人权益告知方面,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服务网点、自助终端、电话或网站等途径,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免费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推广使用手机短信发送个人权益信息。
对于养老待遇的资格认证,广东省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对省内户籍人员确定以数据信息比对为主、多种精准服务为辅的认证方式,通过数据比对、上门服务等多渠道方式服务群众,无需群众前往窗口办理认证,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认证服务。
此外,省人社厅还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积极推广网上经办业务模式,拓展服务渠道,提供便捷、高效的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同时,全面取消复印件,精简证明材料,不能减少的,通过共享数据验证,同时,压缩和优化表格设置,部分表格通过系统设置打印或实行个人承诺,无需参保人填写。
在参保信息记录方面,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税务机关推送的企业和职工缴费登记信息即完成社保登记,参保单位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省转移关系先归集再转出
如今人员流动频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对此,意见稿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养老保险权益合并计算。
参保人跨省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般缴费账户)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首先进行关系归集。参保人曾在省内不同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办理跨省转出前,先进行关系归集(按省内转移规定办理),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次,出具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申请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缴费信息后,无欠费或信息无误的,应当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接着进行受理审核程序,最后进行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信息和基金,以及转入接续。
退休前两个月可申报待遇
意见稿规定,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应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说明本人工作经历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领取情况,在参保人达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二个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据悉,对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现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离境定居人员,经办机构将告知参保人凭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有效证件办理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后再申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告知申请人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及不能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法定情形,同时利用省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部门共享数据信息平台、本地信息系统等,查验申请人死亡、服刑、存在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情况,对出现上述情况及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对资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办理停保手续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出具养老保险待遇结论,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参保人,并按规定发放养老金,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应当包含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待遇总额、首次发放待遇时间等内容。
意见稿亮点
●推广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和发放养老待遇,推动社保服务“一卡通”,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服务网点、自助终端、电话或网站等途径,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免费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推广使用手机短信发送个人权益信息。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积极推广网上经办业务模式,拓展服务渠道,提供便捷、高效的社会保险网上服务。
●全面取消复印件,精简证明材料,不能减少的通过共享数据验证。压缩和优化表格设置,部分表格通过系统设置打印或实行个人承诺,无需参保人填写。
●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税务机关推送的企业和职工缴费登记信息即完成社保登记,参保单位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