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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广东发布玻璃、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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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称玻璃标准)和《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称陶瓷标准)两项地方标准。

两项标准分别明确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和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此次发布的两个标准对具体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做出规定。其中,玻璃标准规定,按照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一般原则,玻璃工业新标准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0mg/m³、280mg/m³、550mg/m³。

陶瓷标准规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20mg/m³、30mg/m³和100mg/m³。

两项标准均明确了时间表。玻璃标准规定,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而新建企业则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陶瓷标准规定,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而新建企业则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

据悉,现行的《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发布实施已有8年,和目前实际相比,排放控制要求明显偏松。同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迫切需要收严相关标准以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将继续执行GB26453-2011、GB29495-2013标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

此外,考虑到提标改造需要时间,省生态环境厅要求相关玻璃企业、陶瓷企业应尽快开展烟气治理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和运行技术参数优化等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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