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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纳入普通困难群体 扩大救助面防因病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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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山市民政局获悉,由市府办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下简称《办法》)从11月24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完善后的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该制度修订完善后,比起自2014年1月实施的旧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救助面。即增加了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两类,预计新增2700人受惠,有效防止户籍人口因病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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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哪些人可获资助?
普通困难群体纳入救助范围
据悉,中山市从2014年1月起正式全面实施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于本市户籍双低对象(低保、低收入群体)住院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和自费费用分别由市镇 (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
本次“扩容”后,资助人员由原来的户籍双低家庭扩展至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还把双低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非固定人群,全体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这次“扩容” 后,预计将新增2700人受惠,年增加医疗救助金支出约690万元。
B
申请资助的标准是怎样?
主要解决医保报销后以外的费用
据悉,医疗费用通常由“医保统筹”、“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三部分构成。其中自付费用是指属于医保范围内,个人承担的未报销的10%至22%部分,以及起付额以下未能够报销的,医保不能报销。而自费费用是指在医保目录内、外需要自费的项目,医保不能报销。例如CT就属于“目录内”,但目前医保只报销7成,还有3成费用需“自费”。此外,“目录外”的全部属于“自费”。
市民政局透露,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按本市医保制度进行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医疗救助。报销的部分就是指自付和自费的部分支出。
其中,“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 (2万元以下救助7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年救助限额20万元;“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低收入对象,自费部分由镇区财政按不低于50% 给予救助;“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市级医疗救助外,剩余所需负担费用100%由镇区财政解决。
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自付+自费),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0万元。
如何申请?
部分受助对象可获一站式结算
对于人员相对固定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财政医疗救助部分实施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卫计局、人社局配合共同筹建了“民政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已于2015年3 月起在全市47 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正式提供结算服务。凡参加了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特定病种门诊治疗结算时,只需凭社会保障卡由医疗机构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同时,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可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同步实施医疗救助结算,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对接。
未获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救助对象,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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