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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降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业主申报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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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获悉,《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昨日印发实施。《管理规定》重点就加装电梯工程的规划报建程序、申报条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规范管理要求。

须业主双“三分之二”同意

首先,降低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业主申报条件的要求。《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加装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申报。

其次,明确了可加装电梯的住宅类型。此次规定明确,只有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方可按本规定加装电梯;要在其建设用地红线内解决加装电梯。

谁受益谁出资

《管理规定》明确,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业主住房公积金。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借鉴加建电梯的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小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出资额;也可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次类推出资比例。

不使用电梯且受影响的低楼层业主经协商后可以获得适当补偿。

《管理规定》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暂不计收地价,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再要求加装电梯工程办理建筑设计方案核查手续,可以直接申办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经约定为不可分摊公共面积后,属于该栋(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折旧价予以补偿。《管理规定》还对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情况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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