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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新规,保护公共场所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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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和检查室、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均不得安装摄像头,而住宅小区等场所的摄像头安装范围则将有所扩大。”3月17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获悉,深圳将填补国内立法空白,先行先试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既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也避免安全漏洞。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有锁定目标、固定证据、震慑犯罪、查询比对、数据分析等重要功能,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但该系统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对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导致严重侵犯自然人的隐私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例屡见不鲜。

  《条例(草案)》拟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医院检查室、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违反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拟规定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翻拍、提供系统采获信息。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非法进行基于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此类敏感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应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

  另一方面,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中,“该建未建”与“不该建乱建”“重复建设”现象同时存在的问题,留下不少安全隐患。

  《条例(草案)》拟规定,系统可以对有关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实行全覆盖安装,包括“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交场站等交通枢纽重点部位,高速公路、快速干线、交通轨道、主次干道、桥梁等城市重要交通设施的重点路段,口岸和国(边)境的重点地段,广场、隧道、人行过街通道等场所,地铁、轻轨、客运车辆、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会展中心、工业园区、旅馆、住宅小区(城中村、出租屋);商业街、商贸区、商场、集贸市场;城市公园、休闲娱乐场所、足浴按摩场所、影剧院、网吧、餐饮场所、酒吧、公共停车场”等公众场所等。

  还对部分区域范围进行了扩大,比如,取消了对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场所只限于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的限定,住宅小区(城中村、出租屋)不局限于出入口和周界等。

  值得一提的是,因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到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经系统管理人同意后,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调看系统关联部分信息,但不得翻拍、复制。确因保存证据需要或法律、法规规定复制视频图像信息的,应当经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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