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广州: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面要在280平以内,不超过3层
返回

广州: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面要在280平以内,不超过3层

浏览次数:1491 分类:财经

  南都讯 5月12日,15届10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以及新建农村住宅建设标准等。

  《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广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1.不符合分户条件的。2.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3.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4.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5.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新批准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在80平以内

  《实施意见》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为,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标准也有明确。每户村(居)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应考虑在首层或地下为每户另外安排一个农机(车辆)停放位置和工具设备房。在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中,可预留部分住房作为本村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在未分配前必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建设主体确定)为业主进行确权登记,严禁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机构。

  非法出售、转让宅基地将被追责

  《实施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动态巡查、网格化管理、卫片执法、专项执法等多种执法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农村住宅建设的管控。镇街负责履行“两违”巡查、监管、查处职责,发现新增违法行为第一时间通过执法联动机制发挥控制作用,跟进后续拆除、整治。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对非法出售、转让宅基地,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宅基地登记,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者擅自变更位置建住宅的,相关批准、登记文件由相应职能部门按程序予以撤销或确定为无效。对涉及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冯芸清

点击取消回复

    分类

    在线客服x

    客服
    顶部 回到顶部